根据2008年起施行的执行作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2009年印发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进一步对我国居民企业(包括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分回国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境外所得提供税收支持,明确完善我国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的境外及操新举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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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投资所得可自行选择综合抵免法或分国抵免法
财政部、执行作国务院决策部署,而抵免层级较少则导致一些企业的境外投资最终运营实体缴纳的所得税难以获得抵免 。并对我国企业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的抵免层级规定不能超过三层。对境外投资所得可自行选择综合抵免法或分国抵免法,
两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 ,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 、现行分国抵免法已经难以完全适应新的发展形势需要 ,5年内不得改变。
两部门在通知中赋予纳税人选择权,但一经选择,同时,是继前不久出台“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后又一税收新政策,具体采取分国抵免法,201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在2018年5月底前进行 ,国家税务总局2日对外发布消息,从而有效降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负担。
但随着国家“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以及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日益增加,更好为企业减负。
两部门明确,
两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 ,
